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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6-02)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2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7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瑀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
元,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
    序適用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858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二、又上訴人原審起訴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惟據其
    僅繳納1,500元,故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元(計
    算式:1,630元-1,500元=130元),茲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113年7月10日 114年10月30日 (1+113/365) 6% 7,857.53元  小計       7,857.53元 合計        107,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