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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劉倩雯  
被      告  鄒政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
    度中補字第312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
    ,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
    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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