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11-06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徐子修
賴嫦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
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徐子修於民國109年4月28日邀同被告賴嫦卿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6萬元,借款期
間自109年5月6日起至115年5月6日止,年息按中華郵政公司
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72%)加碼年息0.575%計算,
即2.295%。詎被告僅還款至114年5月,依據授信約定書第15
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
款契約書、授信契約書、電腦連線借款餘額查詢單、TBB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
為真。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
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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