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6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李宜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周易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347元,及其中新臺幣309,695元自民 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