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0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7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蔡潔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以
114年度中補字第295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茲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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