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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1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1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張裕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332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2841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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