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3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蘇江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98元,及其中新臺幣18,986元自民國 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7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