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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26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李曜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4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5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7萬94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其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嗣於本院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將訴之聲明
    聲明更正為:後述原告聲明所示(本院卷第74頁),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7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20萬元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4年8月8日止,尚積欠本金7萬
    944元及自114年8月8日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撥貸通
    知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30頁)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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