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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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06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2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李念穎 被 告 許鴻承(原名:許航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