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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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12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2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鄭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92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3022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