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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09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  
            洪翊瑄  
被      告  嚴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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