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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0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曲建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以11
    4年度中補字第302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
    ,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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