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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14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      告  李沛鑫即李雅惠即臺中市私立汎西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3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624元、新臺幣4,26
  7元、新臺幣4,371元、新臺幣10,356元、新臺幣10,638元、新
  臺幣6,674元、新臺幣1,318元、新臺幣2,061元、新臺幣4,819
  元、新臺幣5,008元、新臺幣5,147元、新臺幣4,6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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