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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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14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 告 李沛鑫即李雅惠即臺中市私立汎西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3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624元、新臺幣4,26 7元、新臺幣4,371元、新臺幣10,356元、新臺幣10,638元、新 臺幣6,674元、新臺幣1,318元、新臺幣2,061元、新臺幣4,819 元、新臺幣5,008元、新臺幣5,147元、新臺幣4,6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