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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09-22)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6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莊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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