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3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31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嫻
高義欽
被 告 邵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9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11,929元 10,014元 15% 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7,993元 67,993元 16% 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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