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費(2025-11-2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21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 告 陳豊軒即陳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