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6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2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洪秋琪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林岳樺
被 告 田騏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90元,及其中新臺幣25,469元自民國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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