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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14)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1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被      告  陳孟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行所為「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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