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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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與被告詹雅芳即詹雅婷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詹雅芳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0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萬73元(詳如附表
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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