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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子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24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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