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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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子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24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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