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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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逸民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7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871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10元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6萬5,646元) 1 利息 46萬3,393元 114年12月20日 114年12月28日 (9/365) 10.72% 1,224.88元 小計 1,224.88元 合計 46萬6,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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