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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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63號
原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被 告 鄭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3
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
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34,000元) 1 利息 1,434,000元 114年6月3日 115年3月9日 (280/365) 6% 66,003.29元 小計 66,003.29元 合計 1,500,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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