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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5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陳泳睿(原名陳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9,3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6,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92元(計算式:19,340+6,652
=25,9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9,340元) 1 利息 1萬9,340元 108年2月20日 115年1月6日 (6+321/365) 5% 6,652.43元  小計       6,652.43元 合計        2萬5,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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