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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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志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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