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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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3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蘇瑞嘉發支付命
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822元,及自民國1
08年2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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