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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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08號
原 告 歐錩嶧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
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
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
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係對本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1952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被告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執行費1,000元、執行必要費用6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
計126,600元(計算式:125,000元+1,000元+600元=126,600元)
,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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