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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蔡俊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俊崧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9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0,355元) 1 利息 149,783元 115年1月6日 115年1月14日 (9/365) 15% 553.99元  小計       553.99元 合計        160,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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