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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淑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11元(計算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7,030元) 1 利息 15萬7,030元 115年1月12日 115年1月20日 (9/365) 15% 580.8元  小計       580.8元 合計        15萬7,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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