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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遷讓房屋等(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1號
原      告  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訴訟代理人  趙秀文  
被      告  振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苡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一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部及汽車停車位編號B1-210、211及機車位編號B1-73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依卷附之臺中市政
    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可知系爭房屋之
    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36,200元(計算式:275,700+3
    60,500=636,200);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給
    付148,892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
    85,092元(計算式:636,200+148,892=785,092),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4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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