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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呂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45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8,138元,及其中152,298元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
併算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12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合計為158,263元(計算式:158,138+125元=158,2
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58,138元 利息 152,298元 114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11日 (2/365) 15% 125.18元        125.18元 合計       158,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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