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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冠易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98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
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9,978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
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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