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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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冠易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98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
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9,978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
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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