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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9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原告與被告賴招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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