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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德意發支
    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9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651元) 1 利息 8,651元 109年9月12日 114年9月24日 (5+13/365) 5% 2,178.16元  小計       2,178.16元 合計        1萬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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