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V 返還押金(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9
案號:中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315號
原 告 陳筠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閻紀新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