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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 返還押金(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9 案號:中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315號
原      告  陳筠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閻紀新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