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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5 案號:中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嘉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