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9
案號:中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原告與被告蔡明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