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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9 案號:中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原告與被告蔡明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