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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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家
豪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77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70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
份,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萬8,540元) 1 利息 13萬9,680元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7日 (4/365) 15% 229.61元 小計 229.61元 合計 14萬8,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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