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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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桂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70元,應繳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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