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黃日昱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6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