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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4-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周宜儒  
原告與被告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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