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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旻慈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26元(計算
    式:本金59,960元+本金76,300元+利息3,285元【計算期間
    :自114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利息4,181元【計算
    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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