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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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興國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62元(計算式:
請求金額43,280元+如附表所示起訴前利息78,954元+利息
及費用5,8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28,062元),應繳裁
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3,280元) 1 利息 4萬3,280元 102年12月23日 115年2月22日 (12+62/365) 14.99% 7萬8,954.08元 小計 7萬8,954.08元 合計 12萬2,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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