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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楊涵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涵晴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5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9
    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
    ,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
    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10月28日,有本院收狀繫屬日
    期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4,
    55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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