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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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龍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4,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5,08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690元(計算式:304,6
04+5,086=309,6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萬4,604元) 1 利息 30萬4,604元 114年11月6日 115年1月25日 (81/365) 7.03% 4,752.07元 2 違約金 30萬4,604元 114年11月30日 115年1月25日 (57/365) 0.703% 334.41元 小計 5,086.48元 合計 30萬9,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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