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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思潔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
    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
    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利息
    ,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
    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5年1月20日,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所載
    之電子遞狀日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3,7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萬9,576元) 1 利息 7萬1,907元 111年11月20日 115年1月20日 (3+62/365) 15% 3萬4,190.3元  小計       3萬4,190.3元 合計        11萬3,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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