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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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楨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78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總額48678元+1807元之
利息+593元之其他費用=51,078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8,618元) 1 利息 4萬8,618元 115年1月24日 115年1月26日 (3/365) 14.99% 59.9元 小計 59.9元 合計 4萬8,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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