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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陳佳宜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
    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
    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陳佳宜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利息
    ,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
    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4年8月26日,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94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9,790元) 1 利息 2萬9,790元 108年2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6+188/365) 5% 9,704.19元  小計       9,704.19元 合計        3萬9,49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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