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中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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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登鋒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24萬5465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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