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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4-30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胡嘉萍  

            卓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2時5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胡嘉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胡嘉萍負擔百分之六十九,由被告連帶負擔
    百分之三十一。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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