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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09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李月芬地政士即陳玨叡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劉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437,9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陳玨叡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8日
    、108年11月12日、109年3月14日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9日起至115年5月9日
    止,借款利率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
    碼9.730%浮動計算)、1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12
    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借款利率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
    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13.810%浮動計算)、200,000元(借
    款期間自109年3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借款利率自第
    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14.430%浮動計算
    ),被繼承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各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者,按各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繼承人於111年3
    月繳款後,因繳款發生困難,遂於111年4月間向最大債權銀
    行即原告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同意就上開三筆借款餘欠
    以504,355元(借款金額300,000元以餘額204,990元、借款
    金額150,000元以餘額97,078元、借款金額200,000元以餘額
    202,287元納入協商)分180期償還,年利率5%,並約定未依
    協議清償者,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4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
    利益,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回復依契約
    條件繼續對被繼承人訴追,故被繼承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然被繼承人於114年3月4日死亡,被
    告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
    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
 ㈡爰依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請依法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有向其借款,且未依約清償款款等情,業
    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前置協商機制
    協議書、前置協商前之還款明細登錄單、原告前置協商系統
    之各產品帳務明細資料、前置協商繳款之還款明細登錄單及
    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影件為證,且被告未
    為爭執被繼承人對原告負有債務,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繼承
    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
    理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37,98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算期間 (民國)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1 178,011元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7% 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84,287元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55% 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75,687元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437,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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